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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1  查看次数:
为了完善贫困生资助工作体系,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管理,激励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平均月收入水平低于生活保障,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国家任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8.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凡国家任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5.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生活俭朴;
7.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资助的具体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金;
3.国家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
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
6.勤工助学 ;
7.减免学费、减免专项无息贷款(原享受校内贷款者);
8.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9.困难补助;
10.社会捐助。
第五条 资助的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农村学生附乡以上政府证明;城镇学生附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单位证明);
2.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向二级学院推荐受助学生初选名单;
3.二级学院根据各班推荐受助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全院进行评定,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必须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后报学生处审批;
5.对受助学生资助方式和资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对受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含严重警告处分);
2.学习不努力,期末考试必修课成绩两门不及格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提前追回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专项无息贷款等项资助,并予以通报:
1.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酗酒、吸烟;
2.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保留学籍、退学、停学、自费出国者;
5.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含记过处分)。
第七条 其他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所获各种资助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如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国家奖学金、社会捐助等数额较大的资助且无需还本付息的暂停其它资助;
2.享受各类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主动地交纳所欠学费;
3.凡享受个人捐款资助的学生,应与资助者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学年至少通信两次,寄发期末成绩单,向资助者汇报生活及学习情况;
4.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须每年年底前主动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告知本人的有效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对借款人拒绝告知其有效联系方式的,银行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违约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英语课代表解开扣子让我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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